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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备课8

[日期:2008-04-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集体备课记录

备课时间

2008-4-30

主持人

 

与会人员

 

记录人

 

备注

 

研究课题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的理解。

研究程序记录: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人治下的吏治,即皇帝治官的方略是以官治官。我们也曾通过群众运动来治官。但这种直接把群众作为治国主体的“群治”,表面看来是民主的或是“大民主”,但实际上却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定势。群众运动在革命时期和解放初期的阶级斗争激烈时期用来去锄旧社会的污泥浊水,扫清反动的残渣余孽,是必要的。但在这种情况下,领导人的作用特别突出,以至给人一种错觉,仿佛个人意志可以扭转乾坤,群众运动可以包医百病。结果这种一人之治与群众之治、个人专断与大民主结合,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治国的“特色”。其教训是及其沉痛的。

历史的经验表明,治官的方略主要还是靠民主,靠法治。民主也就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法治饿主体。我们强调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这里是讲作为整体的人民,而人民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去制定治国治官的法律,并依法去行使治国治官的权力。在我国,作为“群众”或公民个人,是不享有直接治国治官的国家权力的,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 ,“群众”可以作为公民运用选举权和罢免权去选择人民代表与官员,也可以运用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控告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民主权利,去监督政府及其官员,但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如人大的监督权、立法权、政府的行政权、法院的司法权等)。当然,依靠群众来监督政府官员,也是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的重要体现。这主要是指人民群众运用宪法权利,通过群众性的社会组织的集体力量和新闻媒体的舆论力量,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压力,监督与督促政府官员奉公守法,为人民谋福利。但这一切,也必须以“依法”为前提。而且仍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而不能象“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群众”直接“夺权”,批斗、拘禁、惩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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